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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某酒楼因收取了100元“开瓶费”,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。日前,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责令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。
这一消息在餐饮界引起强烈反响。日前,中国烹饪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召开座谈会,力挺“开瓶费”,与会商家纷纷表示仍要“谢绝自带酒水”,而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,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选择权。这场争论似乎并没有平息,反而愈演愈烈。
首先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: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。现在,很多酒店成了酒的专卖店,消费者只能消费指定的酒,而且价格畸高。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,消费者往往是很难选择的,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服务。而且,现在行规说所有的经营者都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,有权自定标准收取“开瓶费”。显然,这一行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、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,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相冲突。
其二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即使很多酒店以各种方式对“开瓶费”进行了公示或告知,但这只是酒店单方的格式条款,并不具有法律效应。
其三,经营者固然有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,但在一些地方,多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推行“禁带酒水”和收取“开瓶费”。这一行为涉嫌价格串通,有公开搞市场垄断的嫌疑。
在“开瓶费”问题上,餐饮业一个有力的护身符是行规。行规,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,本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,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。尤其是涉及消费者权益时,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,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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